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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副武装”打野味 两村民获刑

来源:四川法治报 |2025-5-9 08:29| 浏览量: 8




庭审现场 自贡市大安区法院供图

    

  本报讯(官欣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 记者 郭建民)午后的自贡市大安区何市镇雨山村烈日高照,自贡市大安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正在这里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现在开庭!”伴随着清脆的法槌声,近日,一场村门口的沉浸式生态法治课就此展开。
  2024年11月底,被告人万某某、罗某某无特许猎捕证,明知禁止猎捕野生动物,仍使用自制气枪、头灯、热成像仪等工具在自贡市大安区新店镇何院村附近山头,捕获斑鸠一只、竹鸡一只。路人看到后拨打报警电话,公安机关出警抓获万某某、罗某某,依法扣押捕获物珠颈斑鸠一只、灰胸竹鸡一只,气枪、钢珠、头灯、红外热成像仪等工具。珠颈斑鸠、灰胸竹鸡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巡回法庭在审理查明事实后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万某某、罗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均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没收作案工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1300元,专款用于生态修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自贡市市级媒体上发布道歉书,道歉书的内容须经法院审定。
  本次巡回审判通过真实案例打破“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从人民法庭到巡回审判车,以“零距离”司法服务织密生态保护网,唤醒群众的环保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捕、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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