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伤童恶犬主人已到案或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_四川法治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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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伤童恶犬主人已到案或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2023-10-18 07:3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李欣璐

  10月16日上午,成都崇州市一小区发生犬只伤人事件,一名2岁孩童被一只黑色罗威纳犬撕咬,伤势严重。

  昨(17)日下午,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记者注意到,最新情况通报明确提到“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意味着犬主人已触犯刑法?对此,律师表示,若受害女童的伤情达到重伤及以上,犬主人很大概率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本报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最新动态

  犬主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6日,崇州市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一名女童遭到小区内大型犬只袭击。

  网上流传的一段监控视频显示,一名女子牵着一名幼童在小区里遇上一只黑色大型犬只,黑犬突然向两人袭击,女子试图保护孩子,驱赶黑犬,但黑犬并未停止攻击,疯狂撕咬倒地女童,时间长达40余秒。有疑似小区物业人员见状,试图用拖把驱赶黑犬。视频显示,在此之前,该犬只已经在楼下走动约1分钟,这期间未见犬主人出现。

  17日下午,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经查明,10月16日7时20分,两只涉事犬只窜入事发小区,8时许发生伤人事件。8时20分,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于现场捕获,21时许犬只主人贾某到案。22时许,伤人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10月17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为了得到更好治疗,受伤女童已于10月16日23时许转至华西医院,由医疗专家组进一步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平稳。

  律师释疑

  1犬主人或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向以娟表示,若涉事的犬只属于烈性犬种,并在案发前曾发生过伤人事件,犬主人应当预见到如管理不善会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后果,却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湖南省祁阳县法院2018年3月判决的一起案例中,检方指控,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某所养的两条大狗先后咬伤蒋某、文某、唐某、曾某等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如2016年8月,蒋某被胡某某养的两条大狗咬伤头部和小腿,2017年7月,唐某被胡某某所养两条大狗咬伤多处,2017年8月,两条狗又将曾某咬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祁阳县法院认为,胡某某明知其饲养的是烈性犬,曾经咬伤过多名被害人,继而带所饲养的烈性犬外出时未套狗链、未尽到看管义务,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狗伤人的行为,又咬伤被害人致重伤二级,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被告人胡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记者注意到,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发布的情况通报明确提到“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意味着犬主人已触犯刑法?对此,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娇解释道,若受害女童的伤情达到重伤及以上,犬主人很大概率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省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理事、四川大学刑事政策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海浪也表示,如果证明犬主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即应当预见到烈性犬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是已经预见到烈性犬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最终导致本案结果发生,犬主人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2犬主人肯定是要承担民事责任

  “从视频来看,狗没有拴狗绳,且没有看见犬主人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犬主人肯定要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向以娟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即便饲养人或管理人做好了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也不能减免其民事责任。

  不久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牵狗绳引发的侵权案件。未牵绳的牧羊犬在广场攻击泰迪犬,泰迪犬主人被自家狗绳绊倒受伤,因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杜某饲养的牧羊犬属于城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且未办理养犬证,致原告方某被绊倒受伤,并致使原告方某饲养的泰迪犬受伤,被告杜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方某遛放的小型泰迪犬已拴绳正常行走,且被告杜某未提交原告方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的证据,故被告杜某应承担本案的全部侵权责任,方某在此伤害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未牵绳的牧羊犬主人杜某负全责,赔偿7万余元。

  2017年4月,赵欢(化名)带着自己的哈士奇狗在一小区周围遛狗,没有拴狗绳。此时,陈女士正坐在街边石椅上整理鞋子,起身时突然看到赵欢的哈士奇出现在眼前。受到惊吓的陈女士下意识向后退了几步,然后摔倒,无法再站起来。赵欢见状把陈女士送到医院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哈士奇没有跟陈女士直接接触,但综合现场视频、接处警登记表、原告陈述等可以认定,被告遛狗时没有拴狗绳,导致宠物犬脱离控制,惊吓到陈女士并使她倒地受伤。因此,陈女士受伤与宠物犬的突然出现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物业若存在管理疏忽,应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狗伤人事件发生在小区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王雪娇表示,如果无法找到原饲养人的,由目前的管理人承担责任。比如,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小区的单位,如果小区内流浪狗伤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王雪娇认为,物业公司肯定是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但并不能因在小区内发生了事故就认定物业公司承担责任,而是要具体去认定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失,小区物业有责任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秩序,包括采取措施防止狗咬人事件的发生,如果小区物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没有对违规养狗行为进行管理,导致狗咬人事件发生,小区物业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发布的最新情况通报,两只涉事犬只窜入事发小区后发生伤人事件,一旦查实物业方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安全保障没有做到位,物业方应当与犬主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王雪娇说。

  周海浪补充道,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物业管理公司基于物业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其对业主具有“安全保护义务”和“制止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的义务”。如果本案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由此导致业主受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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