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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2023-10-13 07:37



  在国家公园内盗采矿石两名“矿老板”获刑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伐林木案图据封面新闻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李欣璐

  2021年,首批国家公园集结号吹响,大熊猫国家公园正式设立,七成以上区域在四川。2021年4月,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应运而生,内设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破坏自然保护地,作何处罚?危害珍贵、濒危动物要被判刑吗?砍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要怎么补偿?昨(12)日,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发布十大典型案例(2021-2023),用案例回答了这些问题。

  案例一

  破坏自然保护地两人获刑

  “老槽沟”矿区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眉山片区核心保护区,该区域亦是国家森林公园、大熊猫世界自然遗产地。2017年12月,洪雅县政府将“老槽沟”矿区关停,拆除生产设施、查封井硐,实施生态恢复。

  2020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赵某强、辛某宝与冯某等人经共谋,到“老槽沟”矿区盗采铅锌矿石约40吨,堆放于矿洞内。3人又雇人将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入口的大石头破碎,强行打通进入核心保护区的通道,破碎后的碎石用于铺设硬化路面、垒砌堡坎等,并砍伐周边植物形成约1米宽的路,还将发电机、电镐、电线、矿灯、汽油、生活物资等搬入矿区。同年11月6日,辛某宝、冯某盗采时引发矿洞垮塌,致冯某死亡、辛某宝受伤。2021年8月至9月,辛某宝、赵某强与其他人员(均另案处理)预谋将盗采的铅锌矿石运出销售,相关人员多次进入大熊猫国家公园实施运输行为,并用石头和混凝土对大熊猫国家公园内部分道路进行硬化。

  经鉴定,矿洞内遗留的铅锌矿石重30.5吨,价值106652元。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意见认为,赵某强、辛某宝等人的行为对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造成了直接生态环境影响,匡算影响范围为9190.64平方米,生态系统局部受损。

  经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理,依法判处赵某强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辛某宝有期徒刑2年10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

  开采金矿非法占用农用地

  2018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勇任被告单位四川九寨沟县某矿业公司总经理,同时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进行金矿开采加工过程中,超审批许可范围、无证非法征占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了占地范国内各类土地的原始地貌和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公司无证占用防护林56.51亩,用材林0.02亩,未规划林地1.31亩,耕地43.09亩,共计造成100.93亩农用地毁坏。

  经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理,依法判处四川省九寨沟县某矿业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20万元;张某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三

  猎捕川金丝猴75岁老人获缓刑

  为防止野生动物伤害家禽及毁坏自家农作物,被告人王某元在土门镇购买了铁夹。2018年1月起,王某元将铁夹安放在小地名为石槽沟奔牛包包和水井上处。2020年至2021年10月期间,王某元在放铁夹处捕获麂子1只、野羊子1只、猴子1只、汤猪子1只。王某元将上述捕获的动物尸体处理后送至侄孙家冰柜中冷冻储存。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元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川金丝猴1只,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0万元;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斑羚1只,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万元;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毛冠鹿1只,其物种整体价值为1.5万元。

  经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理,根据被告人王某元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具有自首、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缓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元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四

  猎捕出售画眉鸟两人获缓刑

  2021年9月至12月期间,唐某成、唐某在青川县骑马乡,以手机播放画眉鸟叫声吸引画眉鸟,然后用捕鸟网猎捕画眉鸟的方式猎捕画眉鸟23只,其中3只由二被告人放生,20只出售给他人。唐某成非法获利1820元,唐某非法获利1220元。

  2021年9月至2021年底,唐某成在王某锋处以100元购买一只画眉鸟,后放生;在姜某培处以300元购买2只画眉鸟,其中一只以600元转卖给杨某,一只予以放生;在唐某辉处以100元购买一只画眉鸟并附送一只画眉鸟,后其中一只以200元出卖给李某超,附送的一只画眉鸟由唐某成放生,李某超购买的画眉鸟已放生。唐某成总共收购画眉鸟5只,出售非法获利共计800元。

  2022年4月23日,唐某成与唐某辉在青川县孔溪乡袁家山猎捕两只画眉鸟,后唐某辉予以放生。经鉴定,案涉画眉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5000元一只。

  经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唐某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唐某成违法所得2620元、唐某违法所得122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五

  指使村民砍伐珙桐老总获刑3年半

  2018年11月27日,四川雅安某索道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道公司)取得林业部门颁发的采伐许可证后,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范围内开展索道相关开发建设及运营工作。2019年7月至11月间,该索道公司在建设客运、货运索道的过程中,雇用当地村民对索道线路范围进行清表砍伐,公司负责人林某辉明知客运索道支架旁及货运索道线路清表范围内的植物包括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珙桐,仍然指使当地村民砍伐所有树木,并就地掩埋或丢弃。

  经鉴定,本案客运索道被伐1株树木、货运索道被伐39株树木所属物种均为珙桐,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本案因生态破坏行为导致生态环境破坏,应当进行补偿性恢复,补种珙桐200株,预计需生态修复成本费为62180元。鉴定意见为,本案因生态破坏行为致森林生态系统环境损害的量化价值为949410.59元。

  经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理,判处被告单位索道公司罚金10万元;林某辉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胡某林等4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年不等,缓刑两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至1000元不等。索道公司和被告人林某辉等5人当庭认罪服判,森林生态系统损害赔偿款94万余元已全部缴纳,该款专项用于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1.5万吨。

  案例六

  盗伐“琴木”牟利获刑+罚金

  2020年11月,松珠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王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盗伐太白深灰槭2株,将其中具有花纹的“琴木”(太白深灰槭因其树桩纹路特别贴合钢琴、小提琴等纹路,被当地人俗称“鹅掌木”“琴木”,有人专门收“琴木”售卖)部分锯成块状运出保护区,以3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2021年3月,松珠某、吴某高共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茂县南新镇安乡村九鼎山林区“一碗水”砍伐树木2株,将其中具有花纹的“琴木”部分锯成块状运出,以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二人各分得9000元。2021年9月至10月,松珠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再次擅自进入王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盗伐树木5株,将其中具有花纹的“琴木”部分锯成块状,分别多次雇佣赵某田等人将木材背出,后张某华在背运过程中被保护区工作人员发现。

  经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松珠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被告松珠某违法所得3.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吴某高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本案被告人自愿签署“低碳行为承诺书”,承诺通过“四川法院司法碳普惠”App履行个人绿色低碳行为。

  案例七

  强制拆除房屋及设施政府违法

  2021年8月3日,天全县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协助对天全县大渔溪一级、大渔溪二级电站、燕子岩电站解除并网发电的函》,函请天全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对大渔溪一级电站解除并网发电,依法解网或停产后将相关情况函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日,天全县某电力开发公司被口头告知将对案涉水电站进行拆除。

  2021年8月11日,天全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联合天全县林业局、天全县农业农村局向该电力公司送达告知书,告知书明确其将于2021年8月12日对大渔溪一级电站开展拆除工作,并要求该公司安排人员到现场对拆除物进行清运。2021年8月6日,天全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向天全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该公司对大渔溪一级电站、大渔溪二级电站大坝、厂房等残留建(构)物进行拆除和清运。8月12日,天全县某工程公司根据上述委托事项实施了相关拆除工作。

  天全县某电力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天全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天全县林业局、天全县农业农村局强制拆除大渔溪一级水电站的行为违法。

  经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理,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天全县某电力公司对被告天全县林业局、天全县农业农村局的起诉;确认被告天全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对原告天全县某电力公司大渔溪一级电站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

  案例八

  未按许可范围砍树矿业公司被罚

  2012年,芦山县某矿业公司依法取得了芦山县国营林场使用林地批准许可,却未按照许可范围,雇人砍伐林木并在大邑县九里岗修建探矿附属设施。2015年,芦山县某矿业公司向芦山县林业局申请临时使用林地延期,但未获批准。经鉴定,芦山县某矿业公司占用林地种类为公益林地。2017年5月,本案原告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芦山县某矿业公司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接受调查,对九里岗探矿现场进行关停,并查封井洞,封存设备。2017年7月,根据相关机构鉴定,芦山县某矿业公司采矿地植被恢复作业项目估计需要建设资金共962.2万元,设计费用8.8万元。

  经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芦山县某矿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支付生态修复费用99.1万元。

  案例九

  养殖粪污水影响相邻果树被判禁止排放

  芦山县某合作社的猕猴桃种植园与芦山某农牧公司经营的猪场相邻。2021年7月,芦山某农牧公司聘请罗某某等人将猪场内产生的养殖粪污水通过还田消纳管道浇灌至芦山县某合作社。雅安市环保局经调查,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芦山某农牧公司养殖异位发酵床未正常运行,在异位发酵床未死床的情况下将养殖类物通过还田消纳,在还田过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养殖粪物外排至外环境,其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作出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決定。芦山某农牧公司多次向案涉猕猴桃种植园及其他相邻农户的农田排放粪水,导致芦山县某合作社的猕猴桃果树烂根、掉果、掉叶、烂果,果树死亡,损失严重。

  经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理,裁定准予芦山县某合作社的禁止令申请,并作出责令被申请人芦山某农牧公司禁止通过已铺设管网设施向外环境直接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染物的禁止令。

  案例十

  砍伐珙桐缓刑+强制护林8个月

  为了便于种植黄连,2018年10月,付某飞用油锯将林地内的珙桐树采伐:2021年6月,付某飞用油锯将林地内的珙桐树和59株杂树采伐。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飞采伐的珙桐,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立木蓄积共计1.446立方米。砍伐的其他59株林木(不含珙桐)立木蓄积共计8.220立方米,折合材积4.603立方米。2022年10月18日,付某飞与绵竹市清平镇政府签订《劳务代偿强制护林协议书》,约定付某飞管护清平镇林场7小班,地名为赖家山的5013亩国家重点公益林、商品林;参照清平镇义务巡林员每月1400元劳务报酬计算,确定付某飞的强制护林期限为8个月。

  经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飞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付某飞承担本案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导致的森林生态系统损害价值9944.33元。上述款项以付如飞在绵竹市清平镇护林8个月的方式进行劳务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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