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大妄为 渠县一男子利用猎网非法狩猎终落“法网“_四川法治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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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妄为 渠县一男子利用猎网非法狩猎终落“法网“

2022-9-25 08:41

  
  
  近日,达州渠县公安局森警大队在渠县青龙镇境内获知一条涉嫌非法狩猎线索,大队民警当即与卷硐派出所民警联手开展调查,民警在该镇瓮中村村民余某春家中发现疑似野生鸟类死体冻体17只,在证据面前,余某春承认17只野生鸟类都是自己使用猎网非法猎捕所得,并向民警交代了其安置猎网猎捕野生鸟类的具体地点,民警们不顾山高路滑,一鼓作气,终于找到了余某春安置猎捕野生鸟类的猎网。同日,卷硐派出所对余某春涉嫌非法狩猎立案侦查。

  经鉴定,17只疑似野生鸟类分别为紫啸鸫、灰头绿啄木鸟、环颈斑鸠、普通翠鸟和彩鹬等野生鸟类,上述野生鸟类均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经讯问,余某春对其非法狩猎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余某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刑法》第341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渠县公安局森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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