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22-3-16 16:26| 浏览量: 215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特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下附名单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79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业务。现公告注销其实习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条之规定,现依法注销以下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