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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9日,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南江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但还是有人心存侥幸,在禁燃(禁售)区域,非法燃放、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这样的行为不仅会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案例一 2022年1月19日17时许,南江县公安局集州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辖区居民吴某在沙溪坝大桥燃放烟花爆竹,随即依法对其口头传唤到所接受调查。18时许,民警巡逻途径清溪路时,再次发现辖区商户张某在其店铺门口燃放烟花爆竹。经查,张某在明知县人民政府发布《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情况下仍然违反规定。吴某、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民警对二人进行了严厉批评并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二 2022年1月28日12时许,南江县公安局集州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许某某在学府路一门市内非法储存烟花14箱、爆竹19箱,许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三 2022年1月29日9时许,南江县公安局集州派出所民警在米仓山大道文星段进行检查时,发现一门市部老板刘某非法储存鞭炮29件,烟花6件,其行为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四 2022年1月5日,南江县公安局集州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客运车辆在米仓山大道附近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接警后,民警在南磷路段将驾驶员岳某某查获。经查,岳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运输危险物质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川Y***9的黄色乡村客运车运载烟花爆竹60余箱,欲往它地进行销售。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春节期间,南江公安将始终保持对非法销售、非法燃放等违法行为查处的高压态势,零容忍,重打击,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同时,广泛宣传非法销售、非法储存、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严重危害,发动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销售、非法储存、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确保全县人民群众过上安乐祥和的春节。 知法敬法守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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