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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件丢失赔偿遵循权益公平原则

2017-8-1 20:04|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房清江

  快件丢失、损毁赔偿在法律原则下,真正需要做的是,加强对行业规则制定的指导,以及行业市场的监管,防止垄断,保证权益博弈的公平。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快递服务中,针对快件可能发生的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意见稿规定,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草案提出快件丢失、损毁的原则性规定,首先是补上快递行业这方面的法律短板。但是,正是因为只是原则性规定,又难免让人怀疑其对快递行业的约束力。其实不然,这两条规定表述尽管笼统简单,却准确界定了快递丢失损毁的属性和权益对等的界线。

  “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其实是承认了快件保价机制的合理性,快递丢失与损毁是企业与消费者共同的风险,应当有公平分摊的调节机制,否则,可能出现寄送物品的价值越高,风险责任分摊就越失衡。这符合市场自由、公平的基本原则,允许企业与消费者通过博弈形成公平的规则。“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这其实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兜底设计,即快递企业没有对快件提出丢失损毁赔偿约定,不要求消费者支付保价风险成本的情况下,按照合同法有关公平的原则,由快递企业承担损失的全额赔偿。

  或许有人认为笼统的规定,可能引起快递行业自订“保价规定”新的“霸王条款”,的确不排除行业有“规则利己”的原始冲动,但也要看到市场博弈的力量钳制,保价机制只是预防快件丢失、损毁风险的机制,而非行业取利的方式,服务及价格仍然是竞争筹码。可以预料,快递行业的保价机制会与邮政的保价机制有所区别,价值在一定额度范围内的商品,无须保价,丢失或损毁依损失全额赔偿,超过一定额度的商品以及一些无法估算价格的物品,则会按一定的标准实施保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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