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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AA制 离婚时女方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来源:四川法治报 |2026-4-1 09:57| 浏览量: 7



  法院:女方因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男方支付经济补偿3万元

  本报讯(甘海涛彭滢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周夕又)在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分担子女抚养费的情形下,法律如何评价一方在抚育子女方面付出的精力、时间等非货币化贡献?近日,成都中院发布《2026年度维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典型案例》,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办理的“支持夫妻分别财产制下,付出更多抚育精力女方的离婚经济补偿案”入选。

  2014年6月,李菲(化名)和张明(化名)结为夫妻。两年后,女儿出生,为这个家庭增添了欢声笑语,也增加了柴米油盐的琐碎。两人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有些“特别”,他们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债务各自承担,账目分明。

  2016年9月,因张明工作变动,两人开始了长达数年的分居生活。此后,照顾女儿的重担几乎全落在李菲肩上。从接送上学到辅导功课,从生病陪床到家长会签到,李菲和她的父母一起,撑起了孩子成长的日日夜夜。

  夫妻二人的相处方式更像是“合伙人”:李菲将女儿的开销一笔笔记下,做成清单发给张明,张明核对后在认可的范围内支付一半费用。日子就这样一天天过去,账算得清,感情却渐渐淡了。

  2024年7月,李菲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希望双方能修复感情,判决不准离婚。可是一年过去,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好转。2025年5月,李菲再次走进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处理子女抚养关系,并主张张明支付离婚经济补偿等。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婚后财产未发生深度混同,采取财产分别管理、子女抚养费分摊的模式维系婚姻关系以及抚育子女。虽然双方均负担了子女抚养费用,但李菲在子女抚养方面付出了更多精力,可以认定因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符合离婚经济补偿的法定要件。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情况、各自的付出及经济负担能力等情况,酌情判决张明支付李菲离婚经济补偿3万元。

  法官提醒

  在婚姻里,钱可以算清,但爱与付出值得被尊重、被看见、被补偿。无论家庭采取何种经济管理模式,抚育子女、照顾家庭的劳动都具有重要价值,法律对此予以肯定和保护。同时,无论婚姻中的哪一方是否有经济收入,其在家庭中的劳动——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照料老人等,都具有独立价值,不容忽视。家庭成员应共同分担家庭责任,携手营造平等、和睦的家庭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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