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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了,感谢!感谢!”近日,当廖某某通过手机确认又一笔司法救助金到账时,这句朴素的感谢背后,是一段跨越了十二年的艰辛历程。 2013年的一场车祸,让廖某某身受二级伤残,行动不便,失去了劳动能力。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确认了45万元的赔偿,却因被执行人舒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终结执行。面对高昂的医疗费和陷入困境的家庭,希望一度渺茫。 但司法的守护,并未在“执行终结”时画上句号 南江法院在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启动了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于2021年底送上了3万元的“救命钱”。这并非案件的终点,而是一种持续性关怀的开始。2025年,考虑到廖某某家庭生活再次陷入困境,南江法院主动作为,报请上级法院启动联动司法救助。 你的难处,法院一直记得 最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南江法院联动,再次为廖某某送上了1.5万元救助金。这笔钱,解决的不仅是“燃眉之急”,更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对于因案件陷入绝境的当事人,法院“管到底”的决心从未改变。 从个案执行的“山重水复”,到联动救助的“柳暗花明”,巴中两级法院用行动诠释了“救急救难”更“救心”的司法理念。正义或许会迟到,但司法的温情守护从不缺席。 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第三条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人民法院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 第二十四条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案件尚未执结的应当继续执行;后续执行到款项且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已经大幅缓解或者消除的,应当从中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并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经其同意执行结案的,对于尚未到位的执行款应当作为特别债权集中造册管理,另行执行。执行到位的款项,应当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对于骗取的救助金、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信访救助金,应当追回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 黄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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