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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赵某与岳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约定将位于科华南路的菜鸟驿站及某快递公司区域经营权转让给赵某。双方口头约定在“双11”后办理经营权过户手续。赵某先后向岳某支付了8万元转让费,随后接手经营该驿站。 然而,该驿站的实际经营权却登记在第三方王某名下。经营期间,驿站收入需经王某结算后才能转给赵某,且赵某无法直接处理客户投诉等事宜。更严重的是,王某后来更改了系统密码,导致赵某无法正常经营,被迫于2024年12月8日离场。 法院判决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但岳某明知驿站经营权登记在他人名下,仍对外转让,导致赵某无法自主经营、直接获得收益,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并返还部分转让款。 法官说法 本案中转让的并非邮政特许经营权,而是快递末端网点的代收代办业务,此类转让本身不违法。但关键在于,转让方必须确保受让方能够正常使用配套系统、自主开展经营。 如果经营权无法过户是导致受让方无法正常经营的原因,那么无法实现转让合同目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转让款。这也提醒大家,在接手此类业务时,务必核实经营权的登记备案情况,确保能够办理过户手续,避免陷入“有名无实”的经营困境。 温馨提示 投资有风险,签约需谨慎。在进行商铺、经营权等转让交易时,请务必核实权属状况,签订权责明确的合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南江县人民法院朱晨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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