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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围炉聚炊欢呼处,百味消融小釜中 ——冬天,最幸福的时光莫过于, 一群好友围坐在一起,吃着火锅唱着歌, 熊熊烈火烧出天下美味,滚滚沸水煮尽人间佳肴。 这‘老油’,味道真香!” 你疑惑地问: “‘老油’?是秘制配方吗?” “秘制算不上,但这是‘回锅精华’,越煮越够味!” 原来,你舀的那一勺 或许正是肮脏回收、反复熬煮的…… ⚠️地沟油! “老油”≠“好油” 2025年4月,被告人董某、罗某等人共同出资在南江县某乡镇经营火锅店。董某、罗某为降低成本以及增加火锅口感,2025年5月初,被告人董某提议并教授罗某,将顾客在店内食用过的火锅锅底进行油水分离后再次熬制,并将熬制的油脂(俗称地沟油)加入新到店内食用火锅的顾客的锅底中,供顾客再次食用。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16日期间,该火锅店锅底、菜品销售收入67089.00元,其中锅底销售金额为1319.00元、菜品销售金额为65770.00元。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并同时对二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老油”含致癌物 被告人董某、罗某在经营火锅店的过程中,使用餐厨垃圾再次进行提炼、熬制成油脂,并将提炼的油脂(“老油”)加入火锅底料中供顾客再次食用,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罗某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销售掺入“老油”的火锅底料共计人民币1319.00元,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从被告人处扣押的“老油”应依法予以销毁。综合全案事实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同时对被告人罗某宣告缓刑。 真正的美味,从来不需要用健康来交换! 近年来,火锅行业违规使用“地沟油”的乱象时有发生。本次“地沟油”火锅案的审理,正是司法力量坚决回应民生关切、斩断餐桌污染链条的生动实践。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严格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重点惩治其主观故意明确、侵害范围广泛的特点,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同时,依法宣告“从业禁止”,有效防范其重操旧业,展现了司法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守护民生底线的坚定立场。 (南江县人民法院 冉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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