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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开门杀”该如何担责

来源:四川法治报 |2025-11-11 14:40| 浏览量: 39



  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拟就“开门杀”等问题作出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
  俗称的“开门杀”,往往是机动车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虽然常由疏忽导致,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有些甚至引发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征求意见稿还就保险人赔偿后仍然不足的部分,被侵权人主张驾驶人、乘车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损害由乘车人故意行为造成的除外。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对造成损害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研究员吕艳滨认为,“这种追偿权利的认可,有助于提示所有的机动车使用人,不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开门的时候都要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不注意,给别人造成损害之后还不承担责任。”无论是最高法近期发布的典型案例,还是对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都意在强化驾驶人、乘车人安全责任意识,警示驾驶人、乘车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注意,避免小疏忽引发大事故。
  据央广网 孙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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