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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之力守护一江碧水向东流 ——长江保护法实施四周年,四川法院筑牢长江上游生态 ...

来源:四川法治报 |2025-6-12 08:50| 浏览量: 18

 

  汉源县、石棉县、甘洛县法院在长江中上游(大渡河、汉源湖段)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实践基地“生态放流点”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省高院供图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魏丹

  “今年5月,川陕哲罗鲑全人工繁殖成功通过专家技术鉴定,突破了其人工种群构建的瓶颈……巴拉水电站基础设施也基本建设完毕,预计本月底,首台机组将正式投产发电。”6月9日,省高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激动地向记者分享了这一喜讯,表示法院运用司法智慧,妥善处理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既护住了“鱼”,也守住了“坝”,实现了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平衡。

  这起川陕哲罗鲑保护公益诉讼案只是一个缩影。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施行,四年来,四川法院始终坚持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审结环境资源一审案件9987件,3件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17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15件入选最高法各类典型案例。

  加强协同保护

  以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2022年3月2日,时值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中,被告人贾某华、王某等19人违反相关禁渔管理规定,长期在四川省广元市境内嘉陵江、白龙江,陕西省汉中市境内汉江等天然水域电鱼,使用排钩、三重刺网等工具捕捞野生鱼类,被告人罗某生等3人予以收购,被告人吕某松等6人在阆中市“正成鲜鱼店”进行收购销售,形成了“捕捞-收购-出售”全链条、一体化模式,交易金额达81.6万元。经评估,贾某华等人的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200余万元,对嘉陵江、汉江等天然水域的生态环境及水生生物资源多样性造成破坏。

  据了解,该案是长江“十年禁渔”公安部、省高院督办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四川广元法院,甘肃陇南法院,陕西宝鸡法院、汉中法院联合开展了庭审观摩活动,并对跨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及刑事法律适用难点、热点等问题进行了联合研讨。

  没有一个地理空间是孤独的,生态保护需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全面治理,需要所有力量的合作推动。早在2020年6月,陕西宝鸡、汉中和甘肃陇南三地法院与四川广元中院共同建立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机制,被最高人民法院写入《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白皮书》,共同发布司法协作专刊、联合开展长江“十年禁渔”法治宣传、制定联合调研与联合宣传实施意见……近年来,三省四地法院不断深化司法协作机制实质内涵,共护“一江春水、两岸青山”。

  我省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深化流域司法协作方能更好奏响长江保护“协奏曲”。

  以大熊猫国家公园及沱江、岷江、嘉陵江流域的“一园三江”司法协作机制为依托,长江流域沿岸法院深入推广“纽扣法庭”工作机制,沿岸法庭通过结对,同向发力、全流域扣好、扣紧长江流域所有“纽扣”,为流域生态环境穿好绿色司法“保护服”。

  川滇两省五地法院会签“金丝带2+3”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框架协议,在环境资源案件受理、案件管辖、执法联动、法治宣传等方面深度协作配合,联合构建金沙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大格局。

  四川宜宾、泸州等地法院联合重庆、贵州、云南等长江沿线8地法院,成立“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司法保护协作联盟”,实现长江上游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跨区域司法协同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常态化外部压力”。长江保护法实施四周年以来,四川法院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用最严密的法治守卫生态资源,呵护蓝天碧水净土,让法律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惩治与修复并重

  筑牢生态环境司法屏障

  2024年6月6日,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巡回法庭走进位于沱江支流的老君镇龙安村,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村落院坝里,坐满了来自沿河两岸的村民代表旁听庭审。

  被告霍某某系老君镇村民。2023年8月9日,他在沱江一级支流阳化河内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3.4公斤。其中,有草鱼1尾,蒙古红鲌(俗称“翘壳”)24尾。经审理认定,霍某某使用电鱼杆等工具捕捞水产品属于法律禁用的捕捞方法,其捕捞的草鱼、蒙古红鲌均为资阳市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霍某某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止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且其电鱼行为破坏渔业资源,影响生态平衡,危害生物多样性发展。

  巡回法庭上,法官当庭宣判:霍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根据渔业资源修复方案的时间、品种、数量向沱江投放总价值5951元的鱼类。

  为何捕捞数量不大也构成犯罪?庭审结束后,法官立即向村民们开展普法宣传,“此案虽然捕捞数量不大,但只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止的方法捕捞水产品,仍旧会面临刑事处罚。除了治罪,修复也同样重要,因此判令被告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来有效恢复受损的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

  “这得益于全省法院坚持惩治与修复并重原则,并始终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积极推动司法保护从审判环节向判后生态环境修复延伸。”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增殖放流,全省法院还探索出补植复绿、碳汇认购、技改抵扣、巡河值守等多种特色举措,借此引导行为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有效恢复。

  据统计,长江保护法实施四周年来,四川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052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8件,责令赔偿生态修复资金3.49亿元;补栽补种各类林木19.64万株,认购碳汇10.22万吨,增殖放流鱼类322.29万尾,修复了长江上游水生生态环境。

  除此之外,为更好实现生态安全、生态公平和生态效益,四川法院积极搭建恢复性司法工作平台。截至目前,全省已建成182个集审判、修复、教育、治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与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同时,还与重庆法院共建“大三峡·大巴山”生态修复司法实践基地,通过跨区域协同治理,共同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

  平衡保护与发展

  厚植绿色发展生态底色

  近日,在临近第54个世界环境日时,最高法公开发布第46批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由四川法院审结的北京市昌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时间回溯到2021年,北京某环境研究所提起的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将巴拉水电站推向风口浪尖。北京某环境研究所认为,巴拉水电站的建设将破坏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川陕哲罗鲑栖息环境、破坏生物多样性,遂提起公益诉讼,向法院提出停止水电站建设等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院先后组织了国家级、省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专题研究,依职权聘请环评专家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意见等等。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为水电站不构成环境公益侵权,驳回了北京某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法院继续督促水电站按照相关环评批复要求,确保各项环保措施按时序进度要求落实到位。

  在这起案件中,四川法院妥善处理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既护住了“鱼”,也守住了“坝”。该案成为既不竭泽而渔搞发展、也不缘木求鱼护生态的成功范例。

  据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四年,四川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作为,规范资源开发利用,审结河道非法采矿案件362件1514人,筑牢长江上游河道安全防线;深入推进长江“十年禁渔”专项审判活动,坚持对非法捕捞等行为进行“捕、运、售”全链条打击,审理相关刑事案件1965件3495人,守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种群多样性与稳定性;加大长江上游各流域水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行为的惩治力度,审理各类污染环境刑事案件71件256人,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切实融入每一个司法环节。

  万里长江奔腾不息,千年文明薪火相传。四川法院正以司法利剑守护绿水青山,用法治温度滋养万物生灵,让长江上游的每一朵浪花都闪耀着法治的光芒。
【责任编辑:scfzcmw-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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