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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成功后,买主拒结中介费,中介起诉获支持

来源: |2025-5-19 09:58| 浏览量: 24

  
  【基本案情】

  被告韩某因需要购房,找到原告平昌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原告平昌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被告推荐了房屋,并促成了房主与被告韩某之间的房屋买卖。2023年1月,原告平昌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中介人的身份作为合同的丙方,由房屋所有人李某某、乐某某以出卖人的身份作为合同的甲方,被告韩某以买受人的身份作为乙方,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合同约定了甲、乙双方买卖的房屋的具体情况、房屋售价、付款时间及方式(首付+按揭),并由乙方委托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合同还约定了甲、乙双方分别应当向丙方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的数额,并约定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当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平昌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按照约定为被告韩某协助办理了房屋过户、按揭贷款等手续。之后,因被告韩某未支付中介服务费,原告诉讼来院。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原告平昌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中介人,利用自己的资源、渠道等,为房屋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媒介,促进交易的达成。交易的达成,是房屋买卖双方均追求的后果,对房屋买卖双方均有利。中介人在交易的过程中,仅仅起一个牵线搭桥的作用,交易条件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完成。同时,对于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仍然由出卖人负担。也就是说,若交易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由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因此,被告韩某辩称因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拒绝全额支付中介费用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平昌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请求被告韩某给付房屋中介服务费17,270元及支付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方,职责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讲解、带看、斡旋等直至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即视为履行完义务,中介公司无权解决超出公司服务范围外的事项。本案中中介人完成了自己应尽义务,买方也应当履行相应义务,判决支持中介人,符合公平正义原则,有利于保护中介人合法权益,营造高效的法治营商环境。

  中介合同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应当在接受服务后,自觉遵守合同约定。通过司法裁判,规制不诚信的交易行为,有利于培育市场交易主体的契约精神,从而构建诚实信用的房地产交易生态,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平昌人民法院 郭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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