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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夏菲妮 石渠县地处青藏高原东南缘,位于雅砻江、金沙江、黄河(查曲支流)的三江河源头,是三江河入川第一县。石渠县某唐卡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降某某松为修建公司相关设施,在仅取得2000平方米商用土地使用证和737平方米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前提下,在石渠县进行大规模建房、平地、挖山、修路。非法占用了大量天然草地,改变被占用草地用途,严重破坏了青藏高原和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平衡,降某某松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获刑1年2个月、缴纳罚金、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对案涉97.39亩植被自行修复。今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四川高院与重庆高院联合发布20件2023年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述降某某松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列。 据悉,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件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守住环境资源保护红线、为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的不懈努力,对进一步加强川渝两地环境资源保护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对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本报今日选取其中6件案例予以报道。 非法处置废机油7人获刑最高被处罚金30万元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被告人彭某文、王某业、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存储、过滤、沉淀废机油,并销售给游某50余吨。2022年4月25日,该废机油处置点被查获,经检测,李某家院内废油箱旁地面检出石油类物质,高出国家标准3705mg/l。 2021年1月起,被告人杨某福伙同被告人陈某清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存储、过滤、沉淀废机油,并销售废机油1000余吨。2021年10月起,被告人钟某明知杨某福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受雇于杨某福协助其处置废机油。2022年6月14日,该废机油处置点被查获。经检测,杨某福废机油收购点库房旁2处废水中石油类物质分别高出国家标准86.1mg/l、272mg/l,3处土壤中石油烃的检测结果分别高出国家标准5800mg/kg、24000mg/kg、217500mg/kg。被告人游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彭某文、王某业等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购、转运彭某文、王某业、李某的废机油,再向杨某福等人进行销售。2022年2月,程某平(另案处理)委托杨某福处置40余桶装有乙烯焦油产生的疑似沥青渣的物体,杨某福、钟某等人挖坑予以填埋。2022年7月28日,公安机关扣押挖出带土的疑似沥青渣的固体废物18.3吨。经鉴定,该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特性为毒性。 被告人彭某文、王某业、李某非法获利27000余元,被告人杨某福、陈某清处置废机油非法获利23万余元,杨某福填埋危险废物非法获利7000元,被告人钟某非法获利4.8万元,被告人游某非法获利1500余元。 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福等7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杨某福、陈某清、钟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情节严重。钟某在与杨某福、陈某清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杨某福、陈某清、彭某文、李某、王某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游某、钟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杨某福、陈某清、李某、王某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杨某福等7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各自的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杨某福等7人有期徒刑1年至5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30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上诉,眉山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刑事案件。废机油污染介质具有流动性、迁移性,通过渗透或者雨水流动向外扩散,不仅会对处置现场造成污染,更有对毗邻的土壤、水质造成污染的危险。7名被告人长期大量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废机油,并以此为业,为谋取一己私利,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仅没有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防止污染发生,反而将危险废物随意丢弃、排放,严重损害生存环境、自然资源、生态平衡以及人类健康等环境法益。由于案涉危险废物数量多、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大,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与办案机关一同实地勘查现场环境,依法函请公安机关对该案涉及的土地性质、污染情况进行补证,并邀请了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到场旁听案件审理,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全链条打击非法倒卖、运输危险废物各环节犯罪的决心,有利于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维护良好生态环境。 非法占用天然牧草地自行修复案涉97.39亩植被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降某某松于2012年成立石渠县某唐卡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为修建公司相关设施,降某某松在仅取得2000平方米商用土地使用证和737平方米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前提下,在石渠县洛须镇洛须村进行大规模建房、平地、挖山、修路。经鉴定:该公司非法占用天然牧草地面积为64931平方米(合97.39亩),其中严重毁坏草地面积为54157平方米(合81.23亩),涉案违规占用草地生态修复方案费用为3365438.03元。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石渠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降某某松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地,改变被占用草地用途,造成草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被告人降某某松自首、认罪认罚,以及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自愿和解、自行修复涉案土地等情节,判处被告人降某某松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降某某松停止侵害,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对案涉97.39亩植被自行修复,并经石渠县自然资源局、石渠县林业和草原局验收合格。一审宣判后,无上诉、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法占用天然牧草地引发的刑事案件。石渠县地处青藏高原东南缘,位于雅砻江、金沙江、黄河(查曲支流)的三江河源头,是三江河入川第一县。独特的高原地理环境和丰富的水资源,润泽出美丽的湿地和草原,维系着青藏高原和长江黄河源头的生态平衡。被告人降某某松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大量天然草地,改变被占用草地用途,造成草地生态功能和价值丧失,严重破坏了青藏高原和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平衡。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上游意识,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综合利用刑事、民事审判手段,依法定罪量刑、认定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方案,让生态资源破坏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效保护了高原湿地草原生态环境,有力震慑了生态资源破坏者,为不断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贡献了司法力量。 盗掘古墓葬5名“摸金校尉”获刑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4月,张某明等5名被告人分别在安岳县、遂宁市船山区及安居区等地,使用钢筋、铲子、凿子等工具盗掘古墓5次,破坏墓葬原有状态,盗得宋代白釉瓷斗笠盏等文物若干,并将部分所盗物品变卖,部分所盗文物不可追回。经鉴定,5名被告人共盗掘、破坏宋代古墓6个、明代古墓1个,盗取三级文物2个,一般文物若干。5名被告人变卖盗取文物共获利2000元,各被告人分别获利100元至800元不等。 遂宁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张某勇、查某维伙同他人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被告人方某开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5名被告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陈某明知是盗掘的珍贵文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张某明、张某勇、查某维、陈某3年2个月至10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判处方某开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对各被告人处以20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无上诉、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盗掘古墓葬引发的刑事案件。古墓葬内有丰富的文物古迹,具有巨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中华文明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本案中,5名被告人造成6个宋代古墓、1个明代古墓被破坏,2个三级文物被盗取,若干文物不可追回的严重后果,妨害了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秩序,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人民法院结合案涉盗掘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依法予以惩治,让被告人付出高昂的犯罪成本,体现了司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坚定决心,对社会公众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具有教育和宣传作用,对弘扬中华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撒了渔网触碰“法网”法院从捕捞到销售全链条打击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黄某、贾某均、张某军等11人单独或结伙在禁捕水域武胜县境内的嘉陵江天然水域采用三重刺网等禁用工具捕捞大河鱼类,并将渔获物出售给被告人陈某荣等人,非法获利共计300000余元,黄某等分别获利139964元至12390元不等。被告人桑某兵、周某强明知是非法捕捞的大河鱼仍多次收购并销售,形成了“捕捞-收购-销售”全链条模式。案发后,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黄某等人提起公诉。 广安中院审理认为,黄某、贾某均、张某军等10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拘役4个月不等刑罚;被告人陈某荣、陈某、桑某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某荣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至拘役4个月不等刑罚,并处50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周某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某强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某化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案件。非法捕捞行为损害了渔业资源,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本案中,黄某等人为非法牟利,使用禁用工具在禁渔期或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形成了“捕、收、运、销”长期稳定的非法利益链条,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该类犯罪全链条打击,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坚强决心。同时,法院充分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了司法建议,形成监督合力,有利于保护长江一级重要支流嘉陵江水生动物休养生息,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推动美丽河湖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屠宰场私自挖井被查以技改抵扣生态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2002年至2021年期间,广元市某屠宰场私自在厂区内开挖水井取水用于生猪屠宰经营,经广元市利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不符合国家关于生猪屠宰用水水源条件,对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产生造成潜在危害。同时,该屠宰场还存在未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开展经营,夜间屠宰生猪产生较大噪音扰民,以及未采取净化措施情况下长期在厂区堆放未经处理的猪粪、猪毛等污染环境和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广元市检察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广元中院在案件审理中,屠宰场经营者申请以技术改造抵扣损害赔偿金,该院组织当地检察院、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到屠宰场实地调研并召开听证会。经调研、听证,相关部门一致同意该屠宰场技改抵扣的申请,广元中院遂商请农业农村局出具与诉请生态修复费用金额相当的技术改造方案,以规范屠宰场用水行为,降低屠宰场日常经营对周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经广元中院主持,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参与,公益诉讼起诉人与案涉屠宰场达成调解协议,案涉屠宰场停止违规采水行为,并依照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技术改造方案投入资金对屠宰场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实现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企业违规生产致环境污染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追究环境侵权责任,更重要的是督促引导环境侵权人实施环境修复,鼓励企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实现环境保护、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本案中,广元中院基于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实际情况,创新生态修复履行方式,促成被告通过符合环境要求的技术改造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态修复赔偿金,不仅没有干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反而通过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多元化解纷,发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有评价、指引功能,指引污染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改造,担负起环境保护的责任。该案的审理贯彻了可持续发展理念,将环境保护作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因素,通过技术改造降低环境风险,具有良好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公司私设暗管排污被罚36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7日,资阳市某局执法人员对资阳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未启用,废水收集池中设置有一水泵和软管,软管出水端放置于废水收集池旁一排污沟内,排污沟与地下污水管相连,并接入厂界外污水管网。收集池中生产废水未经相关处理,先后通过水泵、软管、排污沟、地下污水管后进入侯家坪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资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资阳市某局认为,资阳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资阳市某局经立案调查后,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对资阳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拆除暗管,并对资阳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前述环境违法事实处以罚款367100元。资阳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资阳市雁江区法院认为,资阳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资阳市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驳回原告资阳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资阳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不服,向资阳中院提起上诉。资阳中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企业违规排放水污染物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后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中,资阳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为谋求自身利益,不顾环境资源安全,擅自关闭废水处理设施,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对当地的环境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而且违背了人与大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发展观。该案审理既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支持,同时又警示企业在日常经营生产中,切实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坚持合法经营、守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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