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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刘文慧)两被告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产品,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起惩罚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获胜。为了让受害消费者尽快获得赔偿,7日,省消委会、巴中市检察院联合发布公告,向全社会征集12批次不合格化肥受害者。 二被告孙某文、刘某春合伙经营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佳瑞配方肥厂,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产品,侵犯了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农资安全(相关报道详见本报2024年4月23日02版)。在巴中市检察院的支持下,省消委会代表众多农民消费者依法提起惩罚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现已获胜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省一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退还因欺诈销售所获得的货款73142.50元,并连带承担销售价款的3倍惩罚性赔偿金219427.50元(分三年偿还),合计292570元,于2024年4月15日正式生效。 目前,二被告退还的73142.50元货款已到位。为切实实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立法价值,按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会议纪要》和该案民事调解书认定的事实、证据,省消委会、巴中市检察院联合发布公告,公开征集购买过12批次不合格化肥的受害消费者,依法赔偿兑付公益诉讼赔偿金。 从今年5月8日起至今年7月7日止,消费者持合法购买凭证(能够证明购买肥料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购买时间、购买金额的有效凭证)、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到巴中市消委会办公室进行申报审核登记。 据了解,鉴于二被告生产销售肥料时间较长,购买二被告生产销售化肥的农民消费者数量众多,省消委会研究决定,若二被告退还的违法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申报消费者购买不合格肥料的货款,则以其后分期到账的惩罚性赔偿金继续进行支付。剩余惩罚性赔偿金按资金到位情况,依次用于购买化肥并无偿赠送受侵害集中区域,尤其是无偿赠送受侵害集中区域内的农村贫困消费者等公益活动。 公告称,如有消费者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公告详情见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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