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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立社区矫正司法惩戒制度的思考

2018-7-23 23:53

  关于确立社区矫正司法惩戒制度的思考

  李银辉   李红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方式,已经通过刑法、刑诉法的修订被确立。这项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通过十多年的实践,基层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也发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其中,社区矫正工作的属性是司法工作还是行政工作?是一项刑事司法权还是一项行政权?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社区矫正罪犯违规的处罚是属于行政处罚还是司法惩戒?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管教育帮扶是行政权还是刑事司法权?在理论界、实务部门中都存在模糊不清的认识,直接导致了全国社区矫正模式不能统一,《社区矫正法》迟迟不能出台。本文仅就确立社区矫正司法惩戒制度,谈谈笔者的浅薄认识,请全国同仁批评指正。

  社区矫正工作的属性

  目前社区矫正的主要法律依据,除了刑法、刑诉法以及刑诉法司法解释以外,就是两高两部2012年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既然社区矫正工作是由刑法、刑诉法立法调整的,其属性自然应该是刑事司法工作,具体讲,是一项刑事执行司法工作。但是,在实践中,因为执行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是行政部门,所以很多人又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行政工作。特别是社区矫正罪犯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建议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更是凸显行政处罚的属性。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或者对法律规定认识的不正确,直接导致了实践中对社区矫正工作属性的认识产生严重偏差,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社区矫正工作侧重于社会化。全国基层司法局以前也没有干过刑事司法工作,按照行政工作思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都比较普遍。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上明确了社区矫正社会化的工作思路,但社区矫正社会化的思路并没有否定社区矫正的刑事执行本质属性。因此,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刑法、刑诉法,可以确定社区矫正是一项刑事执行司法权,这个属性是举世公认,无可辩驳的。至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体现这一属性,则需要未来的《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特别是明确社区矫正的司法惩戒制度,以司法惩戒制度的确立,彰显社区矫正的刑事司法属性。

  社区矫正工作具体措施的属性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内容是:监管、教育、帮扶三大块。监管主要的依据,刑法规定缓刑罪犯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未经批准,社区矫正人员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监督管理的内涵还包括了报到、解除等内容。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个规定,带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属性,报到、解除是确定社区矫正的起止,是整个程序的一头一尾。所以监管的属性带有明确的刑事执行司法属性。教育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包括思想矫正、行为矫正、心理矫正,这三大矫正方式都带有教育的性质,由于基层司法局的人力资源不足以开展好这几项工作,所以全国各地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解决,就形成了所谓的社会化运作。但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教育是带有强制性的教育,如果社区矫正罪犯不参加教育、不认真完成有关教育任务,就会受到惩戒,所以,社区矫正的教育,还是带有司法属性的。帮扶是对有困难的社区矫正罪犯,协调有关机构落实国家救助和社会救助。笔者认为,国家帮扶具有行政属性,慈善机构等社会化救助既不具有司法属性,也不具有行政属性,而是一种社会化人性化关怀措施。所以帮扶不具有司法属性。而且,在实践中,需要帮扶的社区矫正罪犯只是极少数。综上,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这两个最大量的工作是具有刑事司法属性的。

  社区矫正惩戒措施的属性

  根据刑法、刑诉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罪犯,有警告、建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建议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建议收监执行等权力。警告是什么属性?基于社区矫正的刑事执行司法属性,笔者认为应当是一种司法处罚,如果要突出这一属性,可以直接就叫司法警告。建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这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来的,以前那几类罪犯都是公安机关管理,所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此规定。现在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和执法主体统一为司法行政机关了,有必要对此作出立法上的修改,规定县级司法局有权直接决定拘留,把管理主体和处罚主体统一,提高效率,减少司法资源浪费。而且这种拘留由司法局直接作出,是一种司法拘留,而不是行政拘留,避免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刑事执行工作中的事项,理顺法律关系。建议撤销缓刑、建议收监执行本来就是司法权的内容,不再赘述。此外,对社会调查评估、对脱管罪犯的追查、对违反禁止令罪犯的管理、对撤销缓刑罪犯、收监执行罪犯的送押等也建议立法时明确规定为司法权。

  综上,笔者认为,只有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属性,才能解决目前社区矫正机构、编制、人员等基本问题,才能解决全国社区矫正机构名称五花八门的问题,才能解决各地社区矫正模式不统一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社区矫正法》中明确社区矫正的刑事执行司法属性,确立我国社区矫正司法惩戒制度,从而建立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作者简介:李银辉,成都市郫都区司法局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红,郫都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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