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为深入践行二十大精神,推动社保政策进万家,7月13日,巴中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走进巴中市兴圣天然气有限公司开展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讲活动。30余名职工参加此次活动。 活动中,巴中市社保局征缴科负责人陈怡竹围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缴费基数、账户转移等内容进行了解读。同时,也对职工们关心的如何补缴、个人权益查询等事项逐一答疑解惑。 职工、群众关注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热点难点问题 问:什么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年老退休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需要。它是一项强制性、公益性、非盈利性质的社会保险。 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应范围和对象包括哪些? 答: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从业人员及其灵活就业人员。 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怎样筹集的? 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2016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2019年5月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6%); 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目前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本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当按缴费基数20%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 问:参保人员调动或离开本地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答: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还要转移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为其个人账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必须携带原参保地(转出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到原参保地开具《转移信息表》。 问:参保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退休? 答:男性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性人员)、女性管理人员年满55周岁; 从事过井下、高空、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和其工种且达到规定的特殊工种年限,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审批同意的可提前5年退休; 非因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问: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虽申报但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以及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当年缴费基数、现行缴费比例补缴欠缴数额(含利息),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法》及人社部13号令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补缴,并承担滞纳金。 问:如何查询权益记录? 答:权益记录包括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可通过“四川人社”等手机APP或社保经办机构查询。
|
【责任编辑:scfzcmw-edit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