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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全省法院近 5 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3-6-13 09:22

  省高院发布全省法院近 5 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未完成论文遭退学 研究生起诉学校被驳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某大学在读研究生陈某某未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被该校退学。陈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却未得到支持。9日,省高院发布全省法院近5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此案件在列。

  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助推法治四川、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据悉,这些典型案例系全省法院近5年审结并生效,且经多轮评选并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入选的。本报选取其中4件典型案例予以报道。

  · 目 录 ·

  案例一:某建设公司诉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刘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承包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应对项目现场的工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二:杨某某诉某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出租车司机绕道行驶应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三:陈某某诉某大学退学决定案——学生未提交毕业论文,高等学校可以作出退学处理决定

  案例四:某中医康复医院诉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医院使用劣药和失效医疗器械应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五:张某某诉某市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黎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抵押登记案——抵押合同被判决确认无效,登记机关应依法撤销抵押登记

  案例六:王某诉某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案——采用违法手段阻碍企业合法经营的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农业发展公司诉某县财政局、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供应商投诉政府采购招投标行为,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调查答复

  案例八: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某县行政审批局特许经营许可案——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案例九:李某1、李某2诉某县人民政府征收房屋案——禁止政府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

  案例十:某农业科技发展公司、某旅游开发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承包单位将项目违法转包至第三人后,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情回顾

  案外人某能源公司将某市某区某新能源垃圾棚建设项目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某建设公司将该建设项目违法转包给自然人钟某,钟某指定明某为现场负责人,明某又招录第三人刘某到建设项目从事泥工工作。

  2021年9月23日,刘某在项目现场工作时,因站立的木质高凳突然散架摔落而受伤,经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经刘某申请,某市某区人社局作出工伤决定,认定刘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确认用工单位系某建设公司。某建设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社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工伤决定。某建设公司仍不服,以其与刘某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工伤决定和复议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包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钟某,钟某聘用的刘某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某建设公司应当作为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市某区人社局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案涉工伤决定,某市人社局复议维持工伤决定,均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梳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典型意义

  实践中,承包单位违法将工程项目多层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的情况大量存在,参与建筑工程实际施工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因用工单位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而不能得到及时救治现象时有发生。本案受伤劳动者系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在受到事故伤害后权利是否能得到及时救济,事关其基本权利保障。人民法院认为,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工伤的认定并不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体现了法律对特殊行业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护。

  出租车经营许可到期,行政机关超期作出延续许可决定被确认违法

  案情回顾

  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经营的17辆、9辆、24辆出租车经营许可期限分别于2021年2月、3月、6月届满。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该公司多次向某县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请求延续该50辆出租车的经营许可权。

  某县行政审批局未依法及时受理和告知补正,直至2021年3月底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延续25辆出租车的经营许可权,但对于其余车辆是否许可延期经营在该决定中未予答复,亦未作任何说明。在该局未答复车辆中,有1辆车已经超过原许可期限,其余的也临近到期。

  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某县行政审批局作出的许可决定,并准予其50辆出租车全部延续经营许可。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车辆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数月内多次提出过申请,并未怠于主张权利,因许可机关职权交接不畅、迟迟未依法受理与答复导致的期间耽误不应归责于该公司。某县行政审批局超期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且未全面答复,应确认违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之规定,依法认定该局对原许可期限在审批中到期但未明确答复的1辆车视为准予延续。

  人民法院遂判决确认某县行政审批局的答复违法,对其超期未答复、原许可已到期的1辆车辆准予延续许可,并责令某县行政审批局限期对剩余未明确答复的车辆重新作出决定。某县行政审批局在上诉过程中自愿撤回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营商环境是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壤。优化营商环境是增强微观主体活力、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的重要举措。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延续的依法审批,对市场主体能否长期稳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至关重要,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司法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内未完成论文,学校作出退学决定成被告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陈某某考入某大学攻读硕士学位,学制2年。2018年3月30日,该大学组织2016级学位论文预答辩,陈某某在预答辩中因未提交完整论文初稿,未通过预答辩。同年5月8日,陈某某申请延期至2018年12月毕业,后至2020年5月26日,陈某某仍未提交毕业论文。某大学遂对陈某某作出退学处理决定。陈某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退学处理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为被告。某大学作为高等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授权对陈某某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是本案适格被告。陈某某不服该决定而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次,陈某某所学专业学制为2年,按照该大学的相关规定,若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的,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陈某某在超过3年后仍未提交毕业论文,故某大学认定陈某某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的规定,作出退学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次,某大学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前告知了陈某某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并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合法。综上,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高等学校具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奖励、处分的行政管理职权。人民法院对高等学校的依法履职行为应予支持。本案对作为公法人组织的大学依法开展在校学生管理有司法指引作用。

  派老人堵汽修厂被拘,男子起诉公安局被驳回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13日早上,王某开车将亲属张某、沈某和陈某(时已82岁)送至本案第三人某汽修公司的经营地,安排陈某在该公司厂区大门口用身体拦车,阻拦任何车辆进入维修或洗车。某公安分局民警接到报警并查明情况后,电话要求王某将老人陈某接走,但当日下午,王某才将张某、沈某和陈某接走。

  随后两天,王某再次将张某、沈某和陈某送至该汽修公司实施前述行为,王某本人一直没有出现在拦车现场。后某公安分局通过调取监控及询问案涉相关人员,确认王某与某汽修公司因投资入股和争抢生意发生纠纷,故组织实施上述堵门行为,王某应系首要分子。某公安分局在对该案侦办后认为堵门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以王某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为由,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决定对王某行政拘留15日。后某公安分局侦办了王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王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按刑事拘留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的规定,对王某不再执行行政拘留。王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虽不在堵门拦车现场,但是公安机关调查其组织堵门行为全过程的证据,足以证明王某系扰乱单位秩序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认定王某作为首要分子实施了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当前,通过违法手段解决民事纠纷和争抢生意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群众在产生纠纷后应当依法维权,生产经营应当合法竞争,而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达到目的。
【责任编辑:scfzcmw-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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