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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202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法槌定音 维护消费者权益 ...

2023-3-16 10:07| 来源: 四川法治报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夏菲妮 刘文慧

  2万多的品牌衣物按一般衣物标准进行送洗,发生变色导致价值贬损,消费者要求洗衣店赔偿1.8万元能否获法院支持?玩密室逃脱这种惊险刺激的游戏时受伤,商家因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担责的同时,玩家还需不需要担责?昨(15)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省高院向社会通报了10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聚焦消费者关注的热点,涉及买卖二手车、刷单炒信、医美服务、密室逃脱沉浸式娱乐、干洗服务、农产品种子销售、网络平台购物、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食品添加及养老诈骗等多个领域。本报选取6起案例予以报道。

  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 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诉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二 卢某某诉某医疗美容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 林某诉某娱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案例四 陈某某诉某卡洗衣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 刘某某诉某合作社、况某某、张某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案例六 雷某某诉成都某二手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 秦某某诉佛山某家具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朱某奇、朱某友诉海南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 郭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十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集资诈骗罪案

  ■ 买到“三无”美白药物,消费者能否要求退款?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3日,顾客卢某某在某医疗美容公司购买了“医疗美容日本铂金美白疗程10次”,价款共计2.1万元。随后,卢某某接受了4次以注射药品方式进行的医疗美容服务。后来因疫情原因,卢某某将剩余的6次美白疗程药物带走。同年12月14日,卢某某向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上述美白药物无药品合格证明。雨城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发现,某医疗美容公司系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上述美白药物,于2022年2月24日对某医疗美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卢某某认为,某医疗美容公司售卖的美白药物系“三无”产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购买价款2.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某向某医疗美容公司支付费用购买医疗美容服务,双方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某医疗美容公司用于卢某某医疗美容的药品系带有日文标签包装的处方药,而该美容药品并非从持有药品上市许可的市场主体购进。某医疗美容公司在明知供货人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仍购买药品用于卢某某的医疗美容,同时未将进货渠道、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的海关报关单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提供给卢某某,主观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卢某某与某医疗美容公司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应属无效,遂判决某医疗美容公司全额退还从卢某某处收取的医疗服务费用2.1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迅猛发展,但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张,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非法行医、无证经营及虚假宣传等行业难题层出不穷。现实中,医美项目的安全问题是医美行业中绕不开的话题。本案中,某医疗美容公司向消费者销售并使用质量不合格美白药品,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了潜在威胁。法院依法认定双方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无效,一方面体现了司法保护医疗美容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担当作为,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医疗美容行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 玩密室逃脱时骨折,商家玩家谁担责?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0日,林某与朋友一行4人在某娱乐公司开设的密室进行娱乐活动时,跳入一处基坑中,致手臂受伤。当日,林某到彭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年1月5日出院,住院共计16天,出院时医院诊断为左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同年6月3日,林某再次到彭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当月13日出院,住院共计10天,出院时医院诊断为左肱骨远端骨折术后不连接。根据医嘱,林某需要定期复查DR片并继续后期康复治疗。2022年4月19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伤残程度为十级。因与某娱乐公司之间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林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判断密室经营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在于审查游戏经营者、场所管理人是否提供了符合安全规范的设备以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以及是否尽到勤勉、谨慎的通知、警示和指引义务提示消费者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本案中,从林某受伤地点的游戏环节来看,参与者需从一高台跳入基坑,基坑内虽有块状泡沫起缓冲作用,但综合考虑泡沫的分布数量、跳台的高度及现场是否有安全提示等因素,法院认为某娱乐公司作为管理者应采取更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来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即某娱乐公司在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密室逃脱游戏造成林某的损害后果应依法承担责任。林某自愿参与到这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戏中,本身亦有义务保持高度警惕,尽力避免因突发状况造成的伤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经综合评判双方行为及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为某娱乐公司承担60%责任,林某自行承担40%责任。

  【典型意义】

  密室逃脱是当下广受年轻人群体喜爱的一种沉浸式体验游戏。因其通常会根据剧情需要,设置幽暗的环境或特殊的场地格局,以营造惊险刺激的游戏氛围,游戏过程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按比例承担责任,一方面警示了密室逃脱游戏的经营者应承担更高级别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提高全行业安全防范意识;另一方面也提醒了各位玩家“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有利于提醒消费者在参与密室逃脱游戏时树立风险观念,规避游戏带来的安全隐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高档衣物未保值被洗坏,洗衣店赔多少?

  【案情简介】

  某卡洗衣店对外提供多类型洗涤服务,店内张贴不同类型服务及相应价格公示,其中保值洗涤价格明显高出普通洗涤价格。陈某某系该店常客,2022年1月19日,陈某某将购买价格为21940元的品牌衣物一件送至某卡洗衣店干洗,未主动告知送洗衣物价格高昂也未表达保值洗涤需求。某卡洗衣店收取衣物后按照与陈某某的交易习惯,按一般衣物送洗标准收取清洗费35元并出具《洗衣单》,陈某某未表示异议。后来,陈某某到店取衣时发现衣物右侧袖口处等局部地方颜色出现变化,某卡洗衣店进行修复后陈某某仍不满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卡洗衣店赔偿损失1.8万元。庭审中,某卡洗衣店提供修复后衣物原件,经当庭查看,该衣物不存在影响正常穿着的明显瑕疵。陈某某仍表示不认可修复结果,某卡洗衣店表示愿意赔偿陈某某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和第五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消费者送洗贵重衣物,洗衣店未主动询问且消费者未选择保值洗涤致衣物价值贬损,双方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衣物的修复情况及当事人自愿赔偿情况,最终判决某卡洗衣店赔偿陈某某1000元并退还案涉衣物。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消费者送洗贵重衣物但未选择保值洗涤,而衣物在洗涤过程中发生局部变色导致价值贬损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洗衣店经营者在提供衣物洗涤服务时应当全面履行查收、检验、征询顾客是否选择保值服务、洗涤等义务,消费者在送洗贵重衣物时也应主动告知保值洗涤等特殊服务需求并支付相应保值费用,若消费者未全面正确履行上述义务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应相应减轻经营者赔偿责任。法院依据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强调了消费领域供需双方均应全面、妥善履行各自义务,厘清消费者在未完全正确履行义务、对损害结果负有过错责任时权利保护边界,旗帜鲜明表明司法平等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劳动替代”服务行业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 真皮沙发非天然皮革,可以要求3倍赔偿?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9日,秦某某从佛山某家具公司在某平台上开设的旗舰店购买了沙发,实际购买价款为9248.98元。购买网页显示:多功能沙发,真皮沙发、头层牛皮,秦某某选择的售后类型为“放心购,三年质保,维修”。沙发送达并交付使用后,秦某某怀疑沙发皮质不是牛皮,遂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2022年5月30日,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案涉沙发进行了抽样,秦某某于当日将抽样材料委托国家皮革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重庆)进行检测。同年5月30日、6月1日,国家皮革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重庆)两次出具《检测报告》,测试结果均为:非天然皮革。秦某某因对某客服“退货退款”的处理意见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佛山某家具公司退还购买价款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在佛山某家具公司开设的店铺购买沙发,双方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秦某某支付货款后,佛山某家具公司未按宣传承诺的“真皮头层牛皮沙发”销售商品,该行为系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佛山某家具公司售卖沙发存在明显欺诈情形,秦某某请求支付3倍赔偿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佛山某家具公司返还秦某某沙发购买价款9248.98元及赔偿损失27746.94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电商经营者为吸引流量、促进销售,在销售商品时以宣传或告示的形式向消费者作出不实承诺,而当消费者基于承诺与经营者形成交易关系后,发现商品与宣传不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理预期。本案为典型的因商品网络宣传与实物不符引发的消费欺诈纠纷,法院依法判决佛山某家具公司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并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充分发挥了个案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有利于引导广大商家诚信经营,保障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男孩充值游戏上千元,父母能否全额追回?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疫情封控期间,朱某友将手机交给其子朱某奇(2012年10月出生)用于上网课。朱某奇使用朱某友手机,自行打开海南某科技公司开发的微信小程序游戏,并充值钱币购买游戏点券。经查明,该游戏登录无需实名制,微信登录即可参与。同年9月3日至9月13日,朱某奇先后以微信零钱、银行卡等方式共计向海南某科技公司进行游戏充值13次,充值金额共计2916元。朱某奇父母发现上述情况后,向海南某科技公司申请退款。协商过程中,海南某科技公司拒绝全款退还。朱某奇、朱某友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海南某科技公司返还游戏充值款2916元。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朱某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或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朱某奇参与付费网络游戏,充值数额达2916元,既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属于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行为,且事后未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故该行为无效,遂判决海南某科技公司全额返还充值款2916元。

  【典型意义】

  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虚拟充值等消费纠纷屡见不鲜。2019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本案中,海南某科技公司开发的相关游戏登录无需实名制注册,朱某奇作为未成年人,通过微信账号登录游戏,实施了与其智力年龄不符的大额游戏充值行为,依法应当认定充值行为无效。法院判决游戏开发者全额返还充值金额,有利于督促游戏经营者完善审核流程,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对构建良好的网络游戏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 肥肠店用“地沟油”,老板获刑并终身禁业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至2021年8月9日,郭某、杨某艳(系夫妻关系)在蓬溪县赤城镇映山街某某号经营肥肠店期间,为降低成本,违法回收顾客食用后的干锅底油,二次加工提炼成“老油”(俗称“地沟油”)后再次用于烹饪干锅菜品并销售。2021年8月9日23时许,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店铺检查时,发现郭某、杨某艳、李某(系该店厨师)在经营期间生产、销售餐厨废弃油食品供顾客食用,并储存炼制加工完成的废弃油脂4.405斤、未进行加工处理的餐厨废弃油脂33.715斤。2021年8月10日,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蓬溪县公安局,同年8月11日,蓬溪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公诉机关认为,郭某、杨某艳、李某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依法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使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关于“‘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人郭某、杨某艳、李某在经营餐饮店时,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炼制成食用油供顾客食用,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3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遂对3人判处有期徒刑,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社会稳定。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强调要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案判处3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遏制作用,是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维护民生福祉的生动实践。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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