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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法院发出首份“司惩”案号决定书

2017-12-28 23:04

  金牛法院发出首份“司惩”案号决定书
  惩戒当事人虚假诉讼行为

  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向法院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毁灭证据,企图通过虚假诉讼,阻止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强制执行。近日,金牛法院依法向该当事人发出了(2017)川0106司惩1号罚款决定书,对其虚假诉讼的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据悉,这是该院针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作出的首份司法惩戒决定。

  该案中,原告刘丽诉称其基于买卖行为对一起执行案件所查封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在诉状中,刘丽称案涉房屋是其从第三人刘浩处购买,在其支付完房款后,多次催促刘浩办理过户手续,但刘浩均以种种理由推脱,直到2015年9月,才得知案涉房屋被查封。为证明其主张,刘丽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双方于2013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房款转账凭证以及案涉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入住证明等。

  该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查明,第三人刘浩与原告刘丽系同胞兄妹关系,而刘浩因与被告李梅的民间借贷纠纷,由李梅向法院申请查封了其名下的房产。鉴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法庭要求刘丽提交相关银行卡的交易明细,以证实其所主张的房款给付情况。刘丽在接到通知后,向法官谎称该卡于2015年已注销,无法提供明细。后经承办人到银行查询得知,该卡系近期注销,且从该银行卡的资金往来情况判断,其所谓的购房款转账实系双方前期的借款。后经法官询问,刘丽承认,自己为帮助哥哥刘浩逃避债务,谎称该借款为购房款,并在哥哥的要求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导致李梅与刘浩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止。

  金牛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损害了李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故对原告刘丽处以罚款3000元。在接受了批评教育后,刘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撤诉。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类行为,法院将加大打击力度,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的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说明: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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