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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出台实施意见 禁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来源:四川日报 |2017-12-14 09:38| 浏览量: 328

  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12月13日从省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出台《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要求从依法严惩侵犯产权犯罪、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依法公正审理涉产权人利益的行政案等16个方面,加强对产权的司法保护。

  全省法院将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等各类主体的产权,打击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维护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禁有罪推定。将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经济活动中的业务交往与违法犯罪等的界限,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禁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在审理涉产权人利益的行政案件时,要防止以公共利益为名损害产权人利益,合理界定行政征收征用案件中公共利益的范围。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允许被征收征用人依法选择实物补偿或者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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