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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2017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并对案例的典型意义进行了分析 本网将陆续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图片 今日关注 ▼ 故意开车撞死他人 其车辆的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因怀疑妻子与罗某某有不正当的关系,故意驾车撞向罗某某与杨某乙搭乘的摩托车,致罗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杨某乙创伤性休克死亡。 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黄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死者杨某乙的家属林某某、杨某甲起诉黄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裁判结果 长宁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林某某、杨某甲因杨某乙死亡后的费用70000元;黄某某赔偿原告林某某、杨某甲因杨某乙死亡的费用370540.45元。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被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驾驶机动车故意杀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或垫付责任。 我国交强险的设立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其赔偿原则是无过错责任,是对伤者的一种社会保障,在交强险保险金额额度内,只需要存在损害后果,保险公司就需要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在履行判决后,仍然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侵权追偿。 都说冲动是魔鬼 黄某某故意开车撞死他人 等待它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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