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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可不是冷冰冰的“无情铁面”,我们同是同心同力抗疫的恩阳暖男。 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决策部署,关注受疫情影响的市场经营主体发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市场经营主体,依法适用“首违不罚”,彰显执法温度,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自我纠错,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市场信心。 巴中市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在管理集市内未设置公平秤案 近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巴中市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某农贸市场实施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在该农贸市场设置公平秤,经查明由于公平秤于2022年3月中旬损坏,当事人未补充设置。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六)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之规定,应按《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由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第四条和《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目录清单(2022版)》第18项规定的情形,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其宣传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要求签订《承诺书》,引导其合法经营。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立案查处。 周某涉嫌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案 近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周某在玉山镇胜利街49号门市经营的废旧物品回收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废旧物品回收经营,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未经登记于2022年3月20日开始从事废旧物品回收。截止2022年4月11日,当事人未将收购的废旧物品向上级回收商进行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之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由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经营项目不属于许可类经营项目,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第五条及“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中第1项的规定情形,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其宣传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要求签订《承诺书》,引导其合法经营。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立案查处。 陈某涉嫌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案 近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陈某在巴中市恩阳区浙商财富中心经营的服装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某品牌女装销售,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未经登记于2022年4月1日开始从事女装销售,截止2022年4月8日,共实现经营额4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之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由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经营项目不属于许可类经营项目,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第五条及“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中第1项的规定情形,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其宣传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要求签订《承诺书》,引导其合法经营。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立案查处。 杨某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近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杨某在尹家镇经营的农家乐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健康证明,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1日开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截止2022年4月8日,共实现营业额2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之规定,应按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由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货值金额在3000元以下,且未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已具备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第二条及“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中第2项的规定情形,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其宣传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要求签订《承诺书》,引导其合法经营。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立案查处。 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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