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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传销 守护幸福——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防范打击传销警示 ...

来源: |2022-4-11 13:58| 浏览量: 214

 

  近期,巴州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收到省外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多份函件,显示我区多名居民因在外从事传销活动、误入传销窝点而被查处遣返。收到函件后,我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专人与相关乡镇、街道办衔接,联系其家人及村社干部,进行规劝教育,并开展防范传销讲座。在此,为防止更多人误入歧途,也为规劝正在从事传销活动的人早日迷途知返,特发布此警示:


  警惕传销组织借助虚拟网络,以“网赚”“网页游戏”“金钱游戏”“上市融资”“购买原始股”“理财投资”“互联网购物和电子商务”“免费获利”“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多少返利多少”“互助投资”“慈善”等为幌子,通过网银缴纳入门费、网上注册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从事传销。

  警惕传销组织以政府支持、项目投资为名,打着“光伏发电工程”“资本运作”“西部大开发”“防洪蓄水工程”“市政建设”“国家暗中支持的秘密工程”等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申购份额取得资格,发展下线牟利的“拉人头”式传销。

  警惕传销组织以高额报酬为诱饵,打着企业招聘、介绍好工作、合伙做生意等各种幌子,通过亲人、朋友、同学、战友等社会关系引诱到异地,采取租住居民住宅楼后串门上课“洗脑”、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诱骗逼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


  巴州区市场监管局规劝已从事和参与传销组织的人员要充分认识到传销活动的欺骗本质,主动退出传销组织,及时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受到以下法律法规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呼吁广大群众,要及时提醒、劝解已参与传销的亲友,尽快脱离传销组织,如发现传销线索、传销活动,或者已成为传销受害者,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市场监管部门12315、公安机关110。(邬待)
【责任编辑:scfzcmw-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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