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辖区内一起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环境违法案件,为巴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全市第一案。
据了解,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于日前接到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移交线索,发现巴中某**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喷涂等工艺段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且不能提供生产废气排放自行检测报告,经比对《排污许可证》规定义务,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合。
该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勘验、填写《四川污染源监察记录》,调取2020年底以来相关证据,并立即对其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依据国务院新颁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企业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目前,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70600元。
本案中的企业未按照《条例》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里提醒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及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处罚从来不是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监管的目的,是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强化排污许可管理,将各项排污措施和规定落到实处,切实做到依法排污、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王坤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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