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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巴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近日,巴中经开区公安分局查处一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发生,有效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 2022年1月1日15时许,经开区公安分局兴文派出所民警在经开区关公村安保执勤任务时,发现一辆号码为川Y的民用皮卡车后斗疑似装载有大量烟花爆竹,引起执勤民警高度警觉,随即将车拦下进行实地检查。 经检查发现,车辆后斗内装载了26箱烟花爆竹,且驾驶员李某某(男,45岁,经开区人)不具备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资格,运输车辆也不符合要求。执勤民警遂现场将全部烟花爆竹扣押,口头传唤李某某到兴文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询问,李某某的朋友听说李某某要去外地办事,便委托其低价团购一批烟花爆竹欲进行售卖,不料竟在回来的路上被公安民警逮个正着,李某某在未取得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处行政拘留并对涉案的二十六箱烟花予以收缴。 警方提示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我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条例,对于私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会受到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巴中经开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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