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_四川法治传媒网
四川法治传媒网LOGO  
网站投稿:690830723@qq.com
新闻热线:131 9869 0128
网站首页 头条关注 四川要闻 热点聚焦 平安四川 法治四川 法治先锋 以案说法 基层动态 全域治理 法治文化 法学天地 图说四川
四川法治传媒网 四川要闻 查看内容

《巴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川观新闻 |2021-12-24 09:01| 浏览量: 167


手机访问

川观新闻记者 钟帆

12月15日,巴中市召开《巴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该《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等内容,将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纳入禁止燃放管理。同时,该《条例》明确禁止燃放的区域、地点、场所,禁止燃放区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同时对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期间,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落实定时定点燃放措施。

其中,《条例》第四条明确提到:“巴中市(含巴州区、恩阳区、巴中经济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了这些区域外,《条例》第五条还规定,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加(配)油(气)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医疗机构等地点、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此外,对于违反规定,在禁燃烟花爆竹的时段或者区域、地点、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和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附则部分,还规定了孔明灯参照本条例管理。

【责任编辑:scfzcmw-editor】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