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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法检“两长”同庭 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四川法治报 |2021-8-27 14:36| 浏览量: 194

  

  8月25日,巴中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向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院党组书记、院长曾学原担任审判长,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燕代表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诉讼。50余名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参加旁听。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被告向某某在禁捕期间采用电鱼的捕捞方式,在巴中市恩阳区尹家镇新桥河内捕鱼,共捕获鲤鱼1条(3.4千克)、鲫鱼97条(24.55千克)、乌鱼11条(6.45千克)、红尾鱼7条(0.8千克),共计35.2千克。经巴中市全洲水产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评估,向某某此次电鱼造成水生生物损害价值为60940元。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向某某在禁捕期间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就本案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了举证质证、论证与答辩,并邀请专家证人出庭就本案涉及的水生生物损害结果专业评估意见进行释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某某明知电捕鱼系法律禁止的捕鱼方法,仍在禁捕期间非法捕鱼,其行为严重破坏了水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向某某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此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当庭宣判

  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庭审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当庭宣判,判令被告向某某增殖放流各类鱼苗共5.2万尾(其中,判决生效后10日内增殖放流各类鱼苗2.5万尾;2021年12月31日前增殖放流各类鱼苗2.7万尾);被告向某某在巴中市市级官方媒体平台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损失评估费3000元。

  
       增殖放流

  当日庭审后,在检察机关、市水产渔政局的共同监督下,被告在恩阳区泸溪河现场放流乌鳢、鲤鱼、鲫鱼共计2.5万尾。

  法官说法

  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河湖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时期。巴中法院呼吁大家共同参与,保护和恢复天然水域渔业资源,防止生态破坏,共建美丽家园。
                                  (岳芮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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